各系(部)班主任及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复学学生家长: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晋财助[2013]1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3年我院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现就审核材料上报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及资助的对象和范围
1、2013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
2、2013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3、2013年退役复学学生;
4、2012年参军未补偿的毕业生。
二、需报送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本人或家长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开户的学生本人银行开户资料 (开户行、户名,卡号)等资料送往学生处。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五)学院将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款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学院。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学院将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六)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财务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七)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申报材料同(四)项内容。
(八)表格须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规定的新表格。表格须为原件,表格中个人资料必须是电脑输入,不允许手写。学生个人信息、补偿或代偿金额、学费资助金额、领导签字、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审核日期等项目不允许有空项。
三、时间要求:
请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尽快准备好资料,报送资料,于3月21日—4月10日前统一交到学生处。逾期或未交齐资料(资料内容不完整)者责任自负。联系电话:0351411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