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在线登录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集体户口的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学院集体户口的迁移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学院户口变动情况和办理其它有关户籍事项。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院录取的学生,根据户籍管理规定,自愿迁户到我院所在地。(本地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条 凡办理落户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交保卫处户籍科,由保卫处户籍科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学生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不上交户口迁移证件的,视为本人放弃落入我院集体户口。公安机关不受理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
第六条 学生户口迁入我院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它原因的中途迁出。
第七条 凡分配、调入我院的教职工,户口迁入凭报到证原件(派遣证)、干部调动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人事处介绍函、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其它入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
(二) 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 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注明“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
(四) 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五) 迁移证上须有当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名章、农业非农业章,必须清晰可见。
第十条 迁入程序:
(一)凡办理落户的新生,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户口迁移证上的名字必须和通知书上的名字一致)
(二)保卫处户籍科统一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学生的落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落户。
(三)转学进入我院的学生,须提供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
(四)新分配和调入的教工须持所规定的证件直接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十一条 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凭本人身份证和《报到证》原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将户口迁出的,学校可将其户口在学校保留二年。两年期满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考取专升本或研究生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三条 中途转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教务处的《退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五条 凡改派的毕业生(已经办过户口迁出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原户口迁移证、改派后的《报到证》原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改签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七条 凡由集体户口转出单独立户的教职工,必须持房产证或相关住房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离职或调离我院的,必须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他人办理户口迁出的,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材料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
第二十条 户口迁出后要严格按照户口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迁往地落户,逾期后果自负。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户口注销人员”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一)参军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被判刑的按司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的凭医院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本人持一寸近期免冠照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身份证办理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一)已持有外省身份证的。(必须换成当地的身份证)
(二)没办过身份证的。
(三)身份证到期或身份证丢失的。
第六章 户籍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教职工,在办理出国(境)手续、结婚登记、购房贷款、公证等可借用或复印户籍卡。
第二十四条 使用集体户口的手续和时限:
(一)教职工、学生借用户口时,须本人凭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办填写《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集体户口卡借用申请表》办理户籍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说明。
(二)集体户主页不外借,只给集体户主页复印件。
(三)借用集体户口本人页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逾期不交或户籍卡丢失的,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户籍卡丢失或被他人盗用,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卡片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保证按时、完好交回户口卡。
第七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登记卡超过限期不归还的。
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情节恶劣,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