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在线登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8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行政法规,本院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在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院属各系、部、处、室等部门为二级单位,必须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参加灭火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学院实行二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学院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消防安全领导组(一级)。
学院防火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表彰,推动学院的消防工作健康的发展。
(五)在全院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性防火意识;
(六)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根据学院要求和本部门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二级)。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确立本部门的消防员,消防员要明确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做到日查、夜查、周查、月查、季查,尤其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发现火险隐患要立即整改,当场整改有困难的,上报学院列出计划,逐步整改;
(三)针对本部门防火工作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包括本部门外来、外聘、经商务工人员的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
(四)负责本部门消防设施的管理,严禁私自挪用、外借、损毁消防设施,使其能够发挥应有的效应。
第七条 学院的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组成,负责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自防自救、消防宣传等工作,接受学院保卫处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学院防火重点单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当保持稳定,接受保卫处的业务指导,部门在调整、调动消防员时,将替换人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消防规划,由保卫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条 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材,应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在消防通道上、楼群安全间距、宿舍楼消防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搭建违章建筑、堆放物品,以免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妨碍消防栓的使用和灭火救援疏散行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破坏、挪用、擅自外借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应急灯、消防疏散指示灯、消防水带)如有违反,根据《消防法》除照价赔偿外,处以五倍的罚款
第四章 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建设、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时,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并报院保卫处备案,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消防规范设计要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按消防设计施工;建筑定点及设计防火图纸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基建部门应将学院建筑设计图纸,消防供水管道图纸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修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竣工验收时,保卫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管理部门必须落实人员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初期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院内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本岗位的灭火方法、懂组织疏散逃生办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的消防素质。
第十八条 院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安装是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各部门要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后勤中心电工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电工部门,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院内(含集体宿舍)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第十九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铁管穿线,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有两人以上专人负责管理,并有专门存放的保险柜,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化学危险物品和剧毒物品的领用,须经院、系二级领导审批;化学危险品库房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禁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二十条 使用石油液化气罐、灶具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严禁使用过期、报废的钢瓶,使用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承包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和学院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对所属从业人员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承租人必须定时对承租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坚持上班前、下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并采取安全措施。承租部位场地内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租人全权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的部门,在提取、使用存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及学院的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剧毒物品。销毁废弃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必须将其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书面送院学院,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马路边明火燃烧废纸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和楼内的通道、安全门、安全楼梯等要随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通道上堆放杂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对全院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将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将《隐患整改通知书回执单》交回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在院内举行的大型集会和庆典活动,应事先报学院审批。主办单位要对集会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在地点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证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各部门要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必须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责任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并派专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开展救援行动,火场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火场指挥员的命令。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被检查部门须派人参加。被检查部门应主动提供所需资料,部门参加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详细记录并如实向单位领导汇报,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院防火总负责人和院防火委员会对学院各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一)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四)督促、指导、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添置、维修和保养;
(五)奖励、表彰消防先进部门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能积极配合院保卫处普及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知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积极参加、组织扑灭火灾或者支援临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成绩显著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能够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的;
(五)在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
(二)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者,乱搭乱建、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栓正常使用、消防车通行的;
(三)破坏、挪用、擅自外借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应急灯、指示灯、消防水带)造成损失的;
(四)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者;
(五)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在院内动用明火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追究当事人、主管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消防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